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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英文译名ShanxiSocietyoflandscapeArchitecture缩写为:SS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风景园林行业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通过构建交流平台、开展丰富活动、创造行业品牌等途径,使协会不断扩大影响力、增强凝聚力、提高创新力;通过对发挥会员单位与业务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会员单位的咨询服务作用、业务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推动全省风景园林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住建厅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康乐街5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贯彻落实国家风景名胜、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主管部门加强风景园林的行业管理;

(二)加强对省内外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化方面的经验交流、调查研究,适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提供制定行业政策的有关依据;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工作交流,推动会员之间的业务合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与工作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会员增强自律意识、规范市场行为,建立会员单位的诚信体系,维护园林绿化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

(五)建立全省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和专业技术人才库,为会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组织会员开展与省外风景园林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提升在省外的知名度,推动园林绿化企业拓展省外市场;

(七)举办风景园林方面的学术报告,组织开展园林绿化方面的技术培训,继承发扬风景园林的优良传统,提高全省风景园林艺术水平;

(八)在全省园林行业开展优质园林工程、优秀园林企业(单位)和优秀团体会员的评选,提高全省园林工程质量和环境艺术水平;

(九)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建立协会公众微信平台,办好协会官方网站,利用文件资料和数字技术为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十)承办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代办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开展有利于本行业、本协会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成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本省各级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主管部门与监管单位,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施工、苗木、公园、科研、教育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全省各风景名胜区以及相关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相关业务领域内依法设立的部门、单位、企业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表达;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的意愿表达;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有要求本会帮助解决业务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业务咨询、技术论证等权利;

(五)在本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时有获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协会帮助维护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对协会活动予以支持;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经提示后仍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讨论与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五)其它依章程规定需要决定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决定和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八条除(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会长委托秘书长或副会长担任,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部署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任务,并检查落实情况;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推荐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如下机构:

(一)秘书处;

(二)风景名胜专业委员会;

(三)城市公园专业委员会;

(四)园林施工与绿化养护专业委员会;

(五)片区分会。

上述分支机构逐步创造条件设立,条件成熟一个设立一个,设立一个机构就要发挥一个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条 对关心热爱风景园林事业的领导和长期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本会可聘为协会的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为公有财产,依据国家和社团管理的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挪用和侵占。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和补贴;

(四)技术咨询服务和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主要用途:

(一)用于协会的事业发展;

(二)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应依据会计法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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