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园协字〔2021〕4号
各会员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提出:“推进政府推荐性标准向团体标准转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制定推荐性标准,完善实施机制,促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两个文件的规定,组织制定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评价标准》。
我会为提高我省园林绿化企业素质,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和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评价实施办法》,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
2021年1月15日
山西省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
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园林绿化企业素质,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养护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和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和养护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者(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培训、评价与管理。
第四条 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全省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培训、评价发证、继续教育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的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的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项目负责人。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证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分为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和省级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取得国家级项目负责人证书的,应当具备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评价标准》规定的条件,并通过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组织的项目负责人培训与评价。
第八条 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省级项目负责人培训与评价的,按照下列规定条件办理:
(一)园林、园艺、植保、林业专业毕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专、中技学历,从事园林工程项目施工、养护或管理工作满5年;
2、取得大专、高职学历,从事园林工程项目施工、养护或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园林工程项目施工、养护或管理工作满2年。
(二)非园林、园艺、植保、林业专业毕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专、中技、高中学历,从事园林工程项目施工、养护或管理工作满7年;
2、取得大专、高职学历,从事园林工程项目施工、养护或管理工作满6年;
3、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园林工程项目施工、养护或管理工作满4年。
(三)近两年内承担的工程项目质量合格,未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经所在园林绿化企业年度考核合格。
第九条 经园林绿化业务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工作业绩评价合格的,即取得省级项目负责人证书,并可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培训考核
第十条 申请参加项目负责人培训与评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应全部加盖公章后扫描成电子版报送协会秘书处(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一)项目负责人评价申请表;
(二)参加培训与评价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参加培训与评价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培训与评价人员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养护或管理的年限与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培训与评价的项目负责人,如有假冒、涂改有关资料的,一经发现注销其项目负责人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项目负责人培训与评价的,由所在企业年度考核合格并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由企业统一向协会报名。
第十三条 协会对经资料审查合格的人员,在协会网络培训平台上进行线上专业培训,达到规定培训学时后在网络培训平台上进行随机考试。经理论考试合格和论文评判通过后,由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核发项目负责人证书,协会对其核发的项目负责人证书将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岗位责任
第十四条 承担园林绿化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项目负责人证书,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工程的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应实行压证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园林绿化项目施工、养护或管理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三)严格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各项条款;
(四)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对工程项目施工实施有效控制,执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积极推广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五)严格按照国家或省园林绿化养护的标准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努力提高园林绿化项目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承担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园林绿化企业与建设(业主)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二)受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托处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签订有关合同;
(三)指挥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
(四)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承担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园林绿化企业。各园林绿化企业对调入、调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正式调动后的两个月内,按规定到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的规定,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为使项目负责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园林绿化科技发展动态和新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其知识结构和职业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协会每两年要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一次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继续教育的需要,在网络培训平台上组织开展相应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接受继续教育,完成相应学时的业务学习内容,是项目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项目负责人开展工作的需要,也是项目负责人申请复核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可由所在企业统一组织报名,也可以个人会员的身份自行报名。报名时提交复核申请表和工作总结或相关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的继续教育在每两年复核周期内不得少于40学时。其中,20学时为必修课学时,以网络培训平台集中学习为主;20学时为选修课学时,结合各自岗位专业要求以分散自学为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复核有效周期内完成分散自学的内容并达到选修课时要求后,要结合各自岗位的工作实际撰写一篇业务工作总结或相关论文。
第六章 复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取得证书的项目负责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
第二十七条 经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成绩公示后一个月内,将项目负责人证书上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复核作出结论,记录在项目负责人证书复核栏内并存档备查,复核结果在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官网上公布。
连续两次复核不合格或不参加复核的,协会将注销其项目负责人证书,并在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官网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注销其项目负责人证书:
(一)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负责人证书的;
(二)涂改、出卖或者转让项目负责人证书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复核的。
第二十九条 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反规定办理项目负责人证书的,由协会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评价申请表和复核申请表请在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官网上下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办法》(晋园协字〔2020〕14号)、《关于山西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晋园协字〔2018〕13号)等两个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