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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会费收缴与使用办法
发布人: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 发布时间: 2018-01-23 10:33:3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和《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结合我会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本协会开展工作的主要经费来源,本协会会员单位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的义务。

第三条 团体会员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会费: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为 10000 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为 3000 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为 2000 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为 1000 元。

第四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会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会费:

(一) 会员单位应当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本年度的会费一次缴清;

(二) 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在批准入会一个月内,将本年度应缴会费总额,按照当年所剩月份计算出应缴金额,并将应缴金额一次缴清;

(三)缴纳会费的方式为支票或现金,以会费到本会账户为依据,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四)本协会银行账户户名:山西省风景园林协会,开户银行:建行太原青年路支行,银行账号: 14001827108050501859。

第五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按照取之于会员、 用之于协会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主要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行工作经费、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及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专户储存,按照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规范的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要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24 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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